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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关于规范调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徐杨时间:2021-05-26阅读:1036次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因城施策”要求,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规范调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照第(一)、(五)、(十)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仅限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职工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转入金额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偿还的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报销贷款本息。职工未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可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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