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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徐杨时间:2021-05-25阅读:1502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书记在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按照申报、受理、核准、待遇发放的程序办理。其中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3号)规定,落实双公示制度。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参保人员提前退休(职)申领基本养老金的,由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对申请因病提前退休(职)的,由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核准基本养老金部门(机构)与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机构进行信息比对,确认鉴定结论真实有效且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业务,并提供参保人员完整的人事档案。受理部门应告知计发基本养老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相关法定情形。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具体办结形式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企业自主决定参保职工的岗位设置、划分及变更,岗位目录和变更情况不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查。单位申报参保女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应明确职工退休时的工作岗位类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单位申报的岗位信息确认退休时间。


五、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报并核准同意的,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申报并核准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含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劳社〔2006〕66号、劳社〔2008〕4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人员申报待遇更正,对本通知施行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属人社部门或单位原因造成的,仍按劳社〔2008〕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属个人原因的,更正后的基本养老金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执行。对本通知施行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经核准符合待遇更正条件的,更正后的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员首次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七、各地在确保核定参保人员信息准确的同时,优化办事流程,加快核准工作进度。对疑难复杂问题,受理部门会相关职能机构研究决定。


八、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5月14日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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