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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 钦州市《关于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8-11-06阅读:3306次

一、出台背景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和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今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转发并提出具体要求(桂建金管〔2018〕8号、9号、13号),其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2018年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8号)明确要求“一、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各地要准确把握住房居住属性,因城施策,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居民尤其是新市民首套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遏制投资投机炒房。进一步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手续和相关材料,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住房租赁提取额度,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上级指导意见,结合今年住房公积金运行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了我市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17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出台本《通知》。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18年8月27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讨论稿),向市财政局等18个管委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共有市财政局、人民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北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其他单位均无意见。经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员研讨,接纳部分合理化建议并对《通知(讨论稿)》进行修改,不接纳部分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上加以说明。


三、主要内容


《通知》涵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政策等九方面内容


(一)简化提取材料


一是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对于仍需提交原件收存的证明材料,要求市公积金中心逐步通过信息共享的联网核查实现。


二是取消部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推算或以其他材料替代。


(二)提高无房职工提取房租的标准


未婚职工由40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已婚职工由600元/月提高到800元/月。


(三)停止执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要求取消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停止执行钦市金管委字〔2015〕4号文件。


(四)调整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政策


所有户口类型的离职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市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六个月)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五)提高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贷款人提取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额


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贷款人办理提取时需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月缴存额。


一是政策出台依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4.1.4条规定,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保留额度,但保留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二是钦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自2016年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存贷比(即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一直超过90%(2018年8月末为97.19%),全区排位长期高居前三位。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核定标准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建筑单价按1710元/m2核定,大修自住住房的建筑单价按1570元/m2核定。


(七)明确直系亲属提取的要求


一是职工在钦州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在北部湾经济圈10市(钦州、南宁、北海、防城港、玉林、茂名、阳江、湛江、海口、儋州)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二是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行为符合当前的提取规则;


三是原则上要求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应同一时间集中办理;


四是所有提取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出当次住房消费总额。


(八)明确出现逾期贷款的职工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对于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的职工将被拒绝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直至其贷款状态恢复正常。与商业银行实现联网核查后,对于以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为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职工出现逾期情况参照执行。


(九)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1.提高首付款:一是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不低于30%。二是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限价房)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40%;属二手住房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50%。


2.贷款次数的认定,由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判断:一是职工家庭从来没有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第一次;二是职工家庭只有一次且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再次申请认定为第二次;三是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其中一次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再次申请认定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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