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案例告诉你年休假该怎么休
发布人:YCCMS时间:2021-05-18阅读:2618次
以下6个案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回答,并详细解释了年休假该如何审批、如何安排、未休完的年假该给予什么待遇等问题。
案例1
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职工不应擅自休假
2018年6月,耿某入职某广告公司。2020年12月初,耿某因祖父生病住院,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以便照顾祖父。然而,公司称岁末年初任务重、缺人手,暂不批准其休假,并称年底会发给一笔年休假工资报酬。
耿某认为,休年假是他享有的法定权利,尽管公司不批假,他也有权自行休年假。公司严正指出,未获批准就自行休年假将按旷工处理。
耿某对公司的说法将信将疑。
【点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一般情况下,职工休年假是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审批的过程就是双方协商沟通的过程,内容包括休假日期和时间长短。双方协商沟通时,虽然单位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这只是影响因素之一,最终还要由单位“统筹安排”,决定权在单位。亦即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职工此时休假。
另外,《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如果未经单位批准,职工是不能擅自休假的。
本案中,如果耿某认为公司不批年休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来解决,但不能自行决定休年假。如果自行休年假,单位有权根据其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甚至可以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
想在寒假休年假陪女儿,单位应优先考虑
贺女士在某私企工作,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因工作忙,孩子学习任务重,平日里二人无法一块儿出去走走。近日,她想利用即将来临的寒假带着女儿出去玩一趟。
于是,贺女士提前半个月“抢假”。当她拿着在寒假期间休2021年度的10天年休假的申请单找经理签字时,经理以2021年度休假计划尚未制定为由,拒绝签字同意。
【点评】
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批不批年休假,主要应根据近期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以年休假计划尚未研究制定为由,或者担心职工年初休年假然后再跳槽单位会吃亏等拒绝批假。”
另外,2019年11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组部、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快推动落实带薪休假……鼓励用人单位在年初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休假意愿统筹安排当年休假,优先考虑子女上学的职工在寒暑假的休假安排。
本案中,某私企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案例3
年底抢休年假不成,不等于年休假可“清零”
谭某是一个工作狂,平时不怎么休假,一直拖到年底才突然想起年休假还未休。“正好年底想放松一下,抓住2020年的尾巴,把年假给休了。”令他没想到的是,部门50多人中竟有10人在“抢休”年假,结果他的年休假申请被老板拒绝了。
见谭某心有不甘,老板就安慰道:年休假虽被“清零”了,但有一笔补偿,一天150元。可是,谭某不想要钱,只想要假期。
【点评】
《条例》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主动安排谭某休年假,谭某也从未表示放弃年休假,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支付年休假工资来代替职工的年休假,更不能以年休假不跨年为借口将年休假“清零”。此时,谭某有权拒绝“折现”,可以要求跨年休假。
案例4
休假天数依法确定,工作年限累加计算
秦某于2019年12月2日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入职前,秦某已经在A公司工作10年。2020年9月,秦某提出要休年休假,B公司认为秦某到公司工作还不满一年,暂不能享受年休假,要等到12月才能享受。秦某认为自己之前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并提交了相关部门出具的《工龄证明》。但是,B公司认为,累计工作时间只限于在同一单位工作年限的累计。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点评】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本案中,B公司对秦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认账,显然错误,秦某应享受的年休假应当为10天。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劳动者对自己在其他单位的工龄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应当保管好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以便确定自己的累计工作时间。
案例5
年休假与产假功能不同,不能相互冲抵
王女士于2015年3月入职某公司工作至今。2020年6月,她休了产假,有4个多月时间。产假快结束时,她想利用自己的10天年休假接着休息,于是,就递交了年休假申请,不料被公司拒绝。
原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当年休产假、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点评】
实行年休假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劳动者工作积极性,而休产假属于生育保险待遇,产假等法定假期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得相互冲抵。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该公司员工守则中的相关规定无效,王女士休了产假并不影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另外,法律并未禁止年休假与其他法定假期一同连休,但由于单位对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权,因此需获得单位批准。
案例6
病假天数未超规定,仍然有权休年假
穆某在电信公司工作,至今已经有4年多时间。2020年7月,穆某在周末外出游玩时摔伤,住院两周,出院后在家康复半个月。穆某在病假期间享受了病假工资待遇。
2020年底,穆某向电信公司申请休年休假,但被拒绝。电信公司拒绝的理由是穆某已经休了近一个月的病假,无权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点评】
《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据此,穆某在电信公司工作时间已有4年,2020年度请病假天数未超过2个月,仍然有资格享受该年度的5天年休假。如果电信公司一意孤行,导致穆某休假未成的话,穆某可以要求电信公司按照其日工资收入300%的标准支付给5天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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