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工伤保险 >正文

[苏州市] 参保单位注意,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调整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1-05-13阅读:1529次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从2021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并对苏州市区(含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作出如下调整:

一、延长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继续按基准费率下浮50%执行。

二、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1.统一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缴费基数的0.15%~1.5%调整至0.2%~1.9%,具体请见下图。


费率档次

原基准费率

现基准费率

第一档

0.15%

0.2%

第二档

0.3%

0.4%

第三档

0.5%

0.7%

第四档

0.6%

0.9%

第五档

0.8%

1.1%

第六档

0.9%

1.3%

第七档

1.1%

1.6%

第八档

1.5%

1.9%



2.暂停执行浮动费率。取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浮动周期执行。

三、举例说明

某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为三类。



缴费基数

基准费率

浮动费率

阶段性

降费率

应缴金额

调整前

3368

0.5%

80%

50%

6.74

调整后

0.7%

100%

50%

11.79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于2021年4月底完成工伤保险费率批量调整工作,无需单位填单申请。

敬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关注2021年5月社会保险费结算情况,确保扣缴账户留有足够资金。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温州市创新推出“工伤速裁”模式

下一篇: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