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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报酬 4种情形构成犯罪

发布人:YCCMS时间:2021-05-12阅读:2189次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至少下列4种情形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

有能力支付而逃避,实刑与罚金双处罚

贺某系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18年4月起,贺某在有能力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拖欠陈某等21名员工的劳动报酬21万余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贺某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劳动报酬,但贺某变更个人住址及联系方式,逃避支付义务。

经公安机关查明,旅游公司的经营收入由贺某个人保管、控制。贺某归案后,一直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评析】

《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贺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下拒绝支付,系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案例2】

篡改账目、考勤记录赖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吴某等5名农民工到个体包工头乔某承包的某小区商品楼施工工地,从事墙面抹灰工及瓦工劳动。为期8个月的施工劳动结束了,乔某在收到60万元工程款后,仅仅支付给每人一个月的工资6000元,尚欠25万余元工资不能发放。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吴某等人的投诉后,向乔某发出“责令支付”通知。乔某提出,吴某等人根本没干那么多的活,且已经干完的活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并以此为由赖账不还。此外,乔某还拿出经其涂改后的职工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及账目,予以证实。

见此情况,吴某等人立即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完整的职工名册、每日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记录。由于这些名册、记录上均有乔某安排的监工人的签字,乔某虽不认可也无法否认。经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乔某立案侦查。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还有一些不良单位或个人通过篡改考勤记录、账目制造不应支付劳动报酬的假象。对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收集相关证据,不给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提供可乘之机。

【案例3】

欠薪后躲藏,未亲收支付令也可构成犯罪

个体工程承包人曹某在承包某路基建设项目时,以借支的方式多次从该项目部领取工人工资60万元。此后,曹某谎称已将工资发到工人手中。

然而,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因拖欠工资,工人们多次找曹某讨要。曹某在被逼无奈时才发给工人一小部分钱。工人们再次催要,曹某就以各种理由搪塞,还以回老家筹钱为由离开工地。

曹某离开工地后换了手机号,不再与工人们联系。接受工人举报后,劳动监察部门也联系不上曹某。于是,就到曹某的住所、施工工地场所等张贴责令支付欠薪通知书。不久,曹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其以未收到“责令支付欠薪通知”为由不承认犯罪。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二款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据此,可以认定曹某构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躲藏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4】

恶意偿债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照样构成犯罪

陈某系某器材经销公司经理。2018年12月12日,2名员工投诉该公司拖欠其5个月的工资合计近5万元。2019年1月23日,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不仅逾期未完全改正,陈某还将公司账上1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外欠材料款。

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对陈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恶意清偿转移、处分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这里,“恶意清偿”是指债务人用现有全部资产清偿某一或某些特定债权人的债务,导致其他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报酬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的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却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该情形属于“恶意清偿”。因此,陈某作为个体公司法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杨学友 检察官


来源:劳动午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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