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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主张护理费需提供证据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1-05-10阅读:2007次

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环卫所从事道路保洁工作。2017年12月27日,陈某在清扫路面时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7月27日,陈某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后陈某因护理费问题与环卫所交涉未果,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环卫所支付他因伤在家休养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护理费9340元。

陈某称,他在停工留薪期内两次为疗伤住院,花钱雇请护工,有护工费用发票为证。陈某又述,他出院后仍无法正常行走,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又雇了一位家政服务人员为其护理3个月,每月支付对方2480元。据此,陈某提供了3份票据。此外,陈某还提供了他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出院后建议”一栏载明“注意休养,定期随诊”。

但环卫所仅同意支付陈某两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且表示因无法核实陈某在家休养所产生护理费的真实性,不同意支付其在家休养期间的护理费9340元。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主张护理费需要什么条件?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生活无法自理确需护理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责任。本案中,陈某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其中含两次住院期间护理费及出院后至停工留薪期满前的护理费。结合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及劳动者伤情,可以认定陈某出院后因工伤导致日常生活不便,仍需要他人护理,对于请护工陪护产生的护理费,陈某亦提供了护工陪护费票据。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环卫所全额支付陈某护理费。

案例评析

在工伤待遇中,护理费分为两种: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如用人单位没有派人护理,则应当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实务中,如工伤职工伤情较为严重需要住院的,一般都需要安排人员护理,仲裁委可以依据护工费用凭证和出院小结确定护理费标准和护理天数。但出院以后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护理费,则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出院后仍然需要护理。建议工伤职工出院后,遵医嘱自行安排护理的,应像本案中陈某一样,保留好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向护工支付护理费的相关凭证,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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