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办事指南>社保指南 >正文

[安庆市] 城镇医疗保险住院保险金、支付比例、支付限额、门诊待遇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29阅读:1871次

 住院待遇中,每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是200元;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是400元;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是600元;


    在经批准的转院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起付标准是600元。



    住院待遇中,每次住院“范围内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在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校生及未成年人基金支付比例为85%、其他居民为75%;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基金支付比例为80%、其他居民为70%;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基金支付比例为75%、其他居民为60%;


    在经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他居民为55%;


    每次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最低不少于参保居民住院所有医疗费用的4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2)其他城镇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慢性病门诊补助限额、意外伤害和抚恤金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享受待遇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累计金额在60元(含6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累计金额在60元以下或累计金额在300元以上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金华市关于市区人社(医保)信息系统升级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