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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08-28阅读:5805次

  参保时间

  9月1日-12月20日

  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持有市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的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的其他人员不予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9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参保人群

  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②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③各类在校学生。

参保方式

  ①城乡居民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参保登记。②在校学生:合肥市区各类学生在所就读的学校参保登记;县(市)在校学生也可在户籍地随家庭参保登记。

  特殊参保

  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一)新生儿参保 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可凭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或当地医保中心办理。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退役士兵等人员参保 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市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的精神障碍患者、无法办理户籍的一周岁以内新生儿、外国专家随行子女首次参保,在当地医保中心办理。

  医疗救助对象缴费

  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医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

  参保人员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住院报销待遇②特殊病门诊待遇③普通门诊待遇④生育费用补助待遇⑤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1.JPG

  住院起付线减免

  ①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住院不设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不设起付线。

  ②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③恶性肿瘤放化疗、肢体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听力和言语康复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④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保底报销待遇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保底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45%比例报销。

  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在上级医院急诊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未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2、普通门诊待遇  

  基层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80%比例支付,单次分别最高支付20元、5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

  大额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

  大学生普通门诊 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按照30元/人标准拔付由学校包干使用,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待遇。

  特殊病门诊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特殊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按一定比例报销待遇。

  3、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1200元。分娩期因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4、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每具大腿假肢最高补助2000元,每具小腿假肢最高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含7周岁)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复印件、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5、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

  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报销办理须知

  1、本地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

  2、特殊病门诊待遇的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在www.ahhfld.gov.cn-“下载中心”下载),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由市医保中心组织医疗保险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病治疗卡》,凭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申请地址:市金寨路360号,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62613036)

  3、异地就医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备案电话:63536433)

  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63536433)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办理

  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凭有效证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63536318)

  5、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报销办理

  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先天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有效证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于出院后30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63536318)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起付线:1.5万元。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起付线为0.5万元。

起付线以上分段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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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销方式: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分段比例在医院联网结算。 

  参保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申请医疗救助。


  全市统一咨询电话:12333,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办公室:0551-63536318、63536208、63536525。

  各县(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

       合肥市医保中心    63536208        

  巢湖市医保中心    82636060

       肥东县医保中心    67739702       

  长丰县医保中心    66662108

       肥西县医保中心    68850928       

   庐江县医保中心    82567076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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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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