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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重庆生育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人:YCCMS时间:2021-04-27阅读:1370次

  我妻子怀孕了,但是她没工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请问她可以使用我的生育保险报销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吗?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可以报销参保人本人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包括报销其妻子的生育费用或生育津贴。

  我生了小孩后,生育保险要怎么报销?需要办什么手续和什么资料?

  参保职工在重庆市医保定点医院生产的,生育医疗费可在定点医院网上结算。生产后,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银行卡账户信息和出院证明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在医保定点医院进行了联网结算的女职工还可以通过“重庆医保”微信公众号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点击查看申领教程】因紧急情况或异地生产未联网结算的参保职工,可在生产后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处方、检查报告单等)、银行卡账户信息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手工报销生育医疗费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参加的是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我生育可不可以使用居民医保报销?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的待遇包含以下3类:

  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

  我想咨询下,女职工是参加生育保险后就可以报销生育费用吗?

  参保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才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会不会影响我的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其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两项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的职工医保待遇由单位支付;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两项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我想问一下生育生活津贴是怎么算的?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生育医疗费具体能报些什么费用?报销标准是多少?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项目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三大类,其标准见下图:

  生育保险有哪些情况是不报销的?

  未连续参保缴费满六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欠费达6个月及以上的,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不予支付的情形包括:

  △ 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 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 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 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 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来源:重庆医保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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