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护理假!宝妈宝爸一定要看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9-03-27阅读:2958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2019年底前,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享受?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产假期间发放产假工资的补贴。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期间,男职工可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且工资、资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
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这里的核心关键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
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产假天数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产假天数为:
1.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生育津贴报销所需材料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6.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医疗补贴费支付标准
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
剖宫产2000元
助娩产1500元
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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