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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果洛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发布人:shuitongto时间:2021-04-15阅读:1388次

近日,果洛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果洛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印发,标志着我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正式启动。

生育保险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障的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也包括面临应对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后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需要,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提出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总体要求,要求做到“四统一、两确保”即“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四个统一和“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两个确保。2019年8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98号),2019年8月16日青海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青海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通知精神,果洛州医疗保障局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全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会同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草拟了《果洛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两险合并实施后,将按照“四统一、两确保”的要求全面落实。

“四统一”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我州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我州将结合全面参保登记计划,同步加大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力度,特别是将稳定就业进城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缴费将由以前的两个窗口办理,变成了一个窗口办理,更加简化了缴费流程和手续。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政策维持不变。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涉及到“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管理”。三个目录,是指基金的支付范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执行基本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两个定点,主要涉及到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为两项保险合并后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指标纳入医疗服务机构协议中,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一个结算管理,就是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整合现有的经办机构、人员、信息、服务渠道等资源,规范两项保险的经办流程,实现业务统一经办、数据统一管理,满足合并实施的需要。

“两确保”

一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两项: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包括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报销。

二是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确保制度可持续。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基金可持续能力得到保证。同时,按照“千方百计保基本,始终坚持可持续”的原则,根据我省医保基金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是合并实施,不是简单的“合并”。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影响个人待遇,不增加单位负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其特点在于,同步提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及分娩方式限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扩大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进一步减轻了女职工生育费用负担。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在实施方案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我州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退休人员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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