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亳州市2019年第2次劳动能力鉴定实施方案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22阅读:2266次
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鉴定时间、地点、分组、专家抽调
2019年3月23日(星期六),上午专家报名,下午业务培训、研讨会。
2019年3月24日(星期日),组织现场鉴定,7点30分发号,8点鉴定开始。
鉴定地点: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1楼等候,2楼鉴定)。
鉴定分组:工伤1组:28人;工伤2组:28人;工伤3组:29人;工伤4组:29人;综合组:26人。
鉴定专家:工伤组每组3人,综合组4人,共16人,从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调。
二、鉴定对象
2019年3月10日前申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申报非因工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三、组织领导
成立亳州市2019年第2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业务分工如下:
组 长:张廷林,负责鉴定全面工作。
副组长:黄雪梅,负责鉴定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
任亚慧,负责对鉴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成 员:医保科4人,负责鉴定受理、资料汇总预审、医务专家抽调、业务培训、组织现场鉴定、劳鉴会召集、劳鉴结论下文送达以及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社保局6人,负责对接鉴定医院、鉴定现场人员登记、序号发放、身份核对、人员引导、辅助检查等工作。
办公室2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医务专家接待、后勤保障工作。
四、鉴定标准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原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五、鉴定原则
(一)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原则。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准确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鉴定标准,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结果,公开监督方式,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平、公正。
(三)规范化操作原则。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选鉴定专家,严格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露专家抽选信息;对鉴定现场进行封闭,只允许鉴定对象、鉴定专家、工作人员和指定的检查化验员进入,县区带队人员、被鉴定人家属及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鉴定现场。所有鉴定流程均在市纪委监督下进行。
六、鉴定费用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费〔2012〕102号),按每人280元收取,鉴定费用按照《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
专家认为需要现场进行医疗检查的,检查项目由医院按物价局规定收取检查费用,检查费用由鉴定对象支付。
工伤人员鉴定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鉴定程序
(一)资料预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预审疑难病例,并作出预审结论。
(二)现场鉴定。
1、领号: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一楼大厅设立导医台进行发号,鉴定对象到此领取鉴定序号,在一楼大厅等候鉴定。
2、身份验证:工作人员根据序号逐人安排进行鉴定,轮到鉴定时,上二楼并出示身份证,经工作人员验证无误并拍照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鉴定科室,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鉴定现场。
3、专家鉴定:专家根据鉴定对象的病历、本人情况,对病人的伤情、病情进行诊断,对照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鉴定对象在鉴定过程中要如实地向专家反映自己的病情,鉴定结束后经医疗专家同意,由工作人员负责将被鉴定人送出鉴定现场。
4、化验检查:在鉴定过程中,如医疗专家认为需要进行化验检查的,开出化验检查单,鉴定对象缴费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化验检查科室,并主动出示身份证。鉴定人员不需要等待化验检查结果,化验检查结果由工作人员直接送交鉴定专家组。
(三)社会调查。对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人员开展社会调查。
(四)会议研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对鉴定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查,对医疗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公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在市人社局一楼大厅和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纪委组织调查。
(六)结论下达。公示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书面鉴定结论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非因工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鉴定结论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选择参加以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八、纪律监督
坚持内部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鉴定过程由市纪委监督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监督电话:5119190(市纪委);5132236 (市人社局)
九、有关要求
(一)鉴定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未按时参加鉴定或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取消本次劳动能力鉴定资格。
(二)实施诚信评价。市劳动能力鉴定领导小组安排专人,于鉴定前后对被鉴定人员病历真实性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凡经核实提供虚假病历资料、冒名顶替伪装病情的,对被鉴定人取消本次鉴定资格,记入诚信黑名单档案,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县区把关不严、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管理不规范情形的,将对县区经办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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