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跨入新医保年度 哪些特殊药品直接结算
发布人:shuitongto时间:2021-03-25阅读:1172次
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跨入新的医保年度
新增10种实现直接结算的特殊药品
对于不少特殊病种的患者而言,在新年度,他们获取“救命药”的路径将更为便捷。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将由原来的个人现金垫付后报销改为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涉及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是指里葆多等10种。参保人员发生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按自然年度累计,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可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丙肝治疗药品和项目可享受医保待遇
新医保年度,来自市医疗保障局的消息显示,患丙肝的参保人员进行丙肝(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按病种支付,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合作定点药店可以直接结算医疗费,涉及药品范围为丙肝直接抗病毒药品和干扰素等,诊疗项目范围为丙肝病毒检测等20项,就医结算的指定医疗机构有中科大宁波华美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06医院(原113医院)等12家,配取药品的合作定点药店由医疗机构确定,在这些机构发生的丙肝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宁波市门诊特殊病种报销待遇。
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纳入医保结算
针对患有苯丙酮尿症的儿童,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也出台了相应的专项政策。参保人员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由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在该医院配取特殊治疗食品(不含或低苯丙氨酸成分的奶粉、米、面、蛋白粉等)的,可以进行直接结算,并享受定额医保待遇。年度内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在一定额度标准内(不同年龄额度标准分别为每年0.8万元、1.0万元、1.2万元),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三甲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三甲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在宁波市8家三甲医院(第一医院、中科大宁波华美医院、宁大附属医院、李惠利医院兴宁院区及东部院区、市妇儿医院、市中医院、市康宁医院及解放军联勤部队第906医院)及在宁波市外三甲医院(如上海的瑞金医院、杭州的浙一医院等)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将调整为1500元(即提高300元)。
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按出院结算时所在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例如某参保人员2019年12月23日入院治疗,2020年1月2日出院,出院结算时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如2019年底前符合出院条件办理出院结算的,起付标准仍为1200元。同样,医疗费零星报销时也按年度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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