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制也有加班费?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1-03-19阅读:2729次
“计件工资是不是只看工作量发钱,不看工作时间?”这天,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了一位劳动者高某。他觉得公司发给他的工资少了,但又没有把握。
高某所在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最近由于订单量增多,公司经常要求他加班。上个月,他有好几个周末都在生产线上干活。车间主任告诉他会有“足够的补偿”,但这个月拿到的工资里,却没有周末的加班费,仍然只有按照工件数量计发的工资。
高某为此去询问人力资源部,得到的回答是,他的工作时间是长了,可是工件数量也增加了,他得到了比平时更多的工资,这就是“足够的补偿”。
了解来龙去脉后,工作人员告诉高某,公司的做法是混淆了工资计发方式与工时制度。和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的计时工资制不同,计件工资制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两者只是计发工资的基数单位不同,但在标准工时制下,两者同样存在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因此,如果公司没有经过批准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即使以计件方式计算发放工资,也应当遵守以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标准工时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都应该认定为加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所以,计件工资制下的劳动者加班的,也应该获得加班费。所以,公司仅仅根据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不等于对加班劳动作出补偿。
最终,经过上门执法,高某拿到了应得的加班工资,公司也改变了对工资支付的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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