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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自动续签,合法吗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21-03-11阅读:2015次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6年6月22日入职投资公司,每周工作6天,每周日休息,每月工资8000元。2018年5月2日,陈某(乙方)与投资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是,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每月工资8000元(税前工资),其中内含周六加班工资;若乙方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与甲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此合同期满后续签1年。

陈某上班至2020年1月16日止。2020年3月16日,陈某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均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投资公司向陈某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384.62元。

案件分析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5月1日期满,陈某继续在投资公司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投资公司应当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续签可能会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自动续约的条款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

在本案,投资公司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能举证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某,应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384.62元(8000元×6个月+11384.6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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