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1-02-25阅读:2103次
【前言】生育保险是对女性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时,由社会和国家给予其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很多人对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混淆,今天就由云南远创人力为大家解读:
征缴范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地一般只要求用人单位为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
法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对于企业的缴存比例没有统一
的规定,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以案说法
企业能要求员工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北京某服装公司按照规定以公司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按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公司自行规定每个女职工应负担一部分保险费,即按女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其征收生育保险费,用于冲抵公司缴纳的部分生育保险费。后女职工得知按照国家规定职工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于是要求公司取消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并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案例点评】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本案中,公司擅自在职工月工资中扣除生育保险费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职工退还已收取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产假期间按月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报销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上述待遇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承担相应生育费用和支付产假工资。
解读: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
根据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也就是说,企业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基金给付的生育津贴,企业通常情况下无需另行支付产假工资。但是,随着《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对于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调整,即修改为“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根据新的规定,由于生育津贴是由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决定的,因此就出现了女职工所领生育津贴和其本人生育前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可能高于其本人工资标准,也可能低于其本人工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产假工资应如何发放?各地又出台了不同的规定,比如北京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应当按本人生育前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如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不得扣回,通俗地讲叫“补高不扣低”。而与之相反的,广东省曾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应当按本人生育前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如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将高出部分扣回,也就是“补高又扣低”。但是,2015年1月1日起,广东省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于生育津贴的支付也开始执行“补高不扣低”的原则。对此,企业HR在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时,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正确核定支付标准,及时调整相应的操作流程,避免因未依法支付引发劳动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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