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以什么标准计算?
发布人:shuitongto时间:2021-02-23阅读:4370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个“原工资待遇不变”,怎么理解,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具体的执行标准,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剔除加班费后的受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第二种是不剔除加班费的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安徽省并没有明确规定,实操中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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