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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医疗期这样计算!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3-18阅读:3909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那么医疗期该如何计算?医疗期只享受一次还是可以循环计算?一种疾病只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期吗?

 

NO.1医疗期按一个计算周期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个例子:王某于2011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3月24日,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非工伤),随即开始第一次病休,时间从2012年3月24日至2012年5月31日。病假到期后,正常至单位上班。2012年10月3日,在单位体检中,王某被查出高血压三级、脂肪肝等,建议卧床休息,随即王某开始第二次病休,从2012年10月4日至2012年11月20日。某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以医疗期满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经庭审,王某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某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那么王某的医疗期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相关规定,王某的医疗期为三个月,计算周期为六个月。本案中,王某第一次病休时间为2012年3月24日,那么计算周期为2012年3月24日至2012年9月24日,王某实际病休时间为2012年3月24日至2012年5月31日(2个月零7天),并未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第二次病休时间为2012年10月4日,应重新确定计算周期,即2012年10月4日至2013年4月4日,王某实际病休时间为2012年10月4日至2012年11月20日(1个月零16天),也未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故某公司在王某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NO.2并非一种疾病只可享受一次医疗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类疾病的病休时间都可计入医疗期。

 

员工患病,只要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医疗期未届满,那么该周期内的病休天数自动清零;员工第二次病休的,重新确定计算周期,重新计算医疗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只要医疗期在一个计算周期内未超期,那么“医疗期循环计算”;如果医疗期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届满,那么视为“医疗期满”。这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NO.3医疗期满,不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这一点,想必大家已经非常熟悉了。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劳动者的身体恢复情况,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对于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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