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健康受损,用人单位能否变更劳动合同?
发布人:YCCMS时间:2021-02-02阅读:2240次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底,王某经招聘进入A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电焊工岗位工作。2019年4月底,王某在体检中心检查出肺部异常。同年5月初,A公司拟将王某从电焊工岗位调至冷作车间担任冷作工。王某认为换岗位后工资标准会降低,双方未就调岗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某休息在家。2019年5月15日,王某经某胸科医院诊断为:两肺弥漫性病变,尘肺不排除。医生建议王某尽量少接触电焊工之类烟尘大的工种。公司坚持对王某进行调岗,王某考虑工资待遇问题不同意调岗。双方协商不成,王某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继续履行。
争议焦点
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现王某在体检中发现该岗位对其身体健康存在较大影响,能否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处理结果
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本案中,王某已经被诊断为“两肺弥漫性病变,尘肺不排除”,结合医嘱及所述岗位特征,可以证明其从事的焊工工作对身体健康存在不利影响。据此,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约定的条款不适宜继续履行,A公司将王某调离原岗位的行为并无不当。现王某因电焊工岗位工资标准较高,A公司无法提供相同待遇的其他岗位而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且有可能进一步损害其身体健康,故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任何时候,对生命的重视与保障都是排在首位的。一方面,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另一方面,法律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有专门规定,在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形时应当从其规定。既然用人单位于法有据,劳动者应当遵守管理。用人单位要充分做好每一名员工的劳动保护,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消除职业病危害。
文 | 吴峥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宜兴市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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