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因工受伤的,这12种费用,个人不用给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3-15阅读:2659次
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统筹地区”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在这一范围内,统一筹集工伤保险费,统一管理、调剂工伤保险基金,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进而使工伤保险基金能够达到收支平衡。
4.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注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一样的:
前者是对职工因工伤导致身体伤残的补偿,后者是对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对工伤职工因为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影响今后就业的补偿。
7.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 劳动能力鉴定费。
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0.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注意了,劳动者因工负伤在院治疗的期间,单位依然应当发工资,并不得随意进行扣减,而是需要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根据工伤的不同等级确定工资的多少。
11.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若劳动者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则所享受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标准为:①五级:本人工资的70%;②六级: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2.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伤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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