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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入案由 招聘歧视有风险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14阅读:3669次

编者按2018年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在民事案由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的案由,此举为招聘歧视行为再次敲响警钟,在春节后的人才供需两旺之际,切勿无视法律而导致“尚未用工,便成被告”。

【问】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企业招聘什么样的员工,完全是自主管理权体现,只要未用工,便不存在侵权,这种说法对吗?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问】平等就业权是否意味着所有应聘者,都具有一律平等的录用机会?

【答】不是的,法律理性地保护用人单位围绕岗位要求设置合理条件,用人单位有权择优录用,国家也鼓励人才竞争。《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因此,平等就业权并非意味着所有劳动者应聘具体岗位时,机会一律平等。但用人单位不能因为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等原因而直接排除录用。

【问】全面二孩时代,很多用人单位招聘岗位时都会注明“仅限男性”,请问合法吗?

【答】所有岗位一概“仅限男性”不合法,但若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则合法,依法拒绝录用女性是对女性健康权的保护,具体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问】妇女遇到就业性别歧视怎么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遇到就业性别歧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通过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2、直接向法院起诉。相关部门会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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