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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职工基本医保政策有重大调整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1-01-12阅读:919次

  近日,经汇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下发了《关于规范和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其待遇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时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完善保障制度。这是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近10年来一次大的调整变化,进一步优化了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既减轻了职工就医负担,也减轻了用人单位费用负担。《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统一规范了缴费基数。《通知》明确,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8年,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以上的,退休后从到龄次月开始,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退休或退休时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允许用人单位和职工按退休年度缴费基数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职工缴费有中断情形的,可累加计算,中断前的缴费时间按每12个月为一年计算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2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连续参保缴费5年(2015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以上的,不受最低缴费年限限制。

  《通知》对职工因工作关系变化、涉及在多个统筹区参保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也进行了明确。即个人跨统筹区在市外工作或就业且参加了职工医保的,在市外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二是优化调整了保障待遇。《通知》在待遇保障方面的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提高住院起付线标准。在市域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调整为200元、500元、1000元;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调整为1500元。

  其次,调整住院报销比例。对原来的“分档计算、累加支付”方式进行了归并简化,职工基本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时按在职、退休类别,执行不同比例。具体来说,在职职工在市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2%、90%、85%。退休人员则比在职职工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情等原因需要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

  再次,提高了年度封顶线。将现行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年度封顶线5万元标准提高到6万元。

  三是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制度。《通知》要求参保职工转外就医实行备案审核制度,职工或亲属携带社保卡到服务大厅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出院就可以直接结算,不再需要职工出院时还要等待提取住院相关资料,回来报销时来回跑路,排队等候,极大地方便了职工。

  四是推行“先看病后付费”。看病就医交押金已是诊疗行为多年的惯例,这对重大疾病患者来说更是愁上添堵、雪上加霜。为此,《通知》明确了参保职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依据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即时结算,职工只需负担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院与医保经办部门直接结算。

  《通知》还强调,职工出院后30日内不及时结算、也没有正当理向医疗机构提出延期结算申请的,将纳入医保失信人员信息库,并停止享受“先看病后付费”便利政策,医院仍将依法予以追讨欠费。

  为了减轻职工患大病后的就医负担,新建立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也将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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