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 业务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qh时间:2021-01-07阅读:1647次
各受委托银行、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提取管理工作,防范提取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现将规范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申请提取拥有住房所有权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名下住房公积金,不享有该住房所有权的直系亲属,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为该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公积金的,凡在省直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金额为3000元,当年有效。
三、购买商品房、拆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保障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款。
四、购买拍卖房提取公积金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款。
五、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自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二手房增值税发票交易总价款。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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