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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恶意逃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

发布人:hnch12333时间:2019-03-13阅读:2082次



 签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要求,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要遵循,如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受到相关的处罚,并且赔偿一定的金钱给劳动者。
有些劳动者会根据此来赚钱,那么,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用人单位又能如何防止员工恶意逃避不签劳动合同?


案例解读:

2016年2月,刘先生应聘到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上班,公司安排其在业务部工作,因工作需要,刘先生需经常到外地出差,在其入职三个月后,公司曾多次口头催促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刘先生均以其在外地出差不方便等理由,借故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刘先生突然提出辞职,并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大家所不知道的不签订劳动合同背后的真相:劳动者入职后,以各种理由,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乍看之下,用人单位似乎并没有过错,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是否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在实践中,面对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的做法是?

在实践中,往往有用人单位基于人员流动性大、招工难等情况,认为因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就选择将其辞退,会造成某些岗位"青黄不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会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

但是从长远来看,用人单位只有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规范管理、行使权利,才有可能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


用人单位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面对故意拒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 首先,要保留证据,明确责任主体。例如,可以在入职时将劳动合同及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必要时还可以与劳动者约谈并进行录音录像,以证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员工一方。

② 其次,用人单位在发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当尽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可能承担双倍工资责任的扩大。

对于不愿签订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程序到位,有证可查,那就是两个书面通知,(一)书面通知要签订劳动合同;(二)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这个通知当然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否则无法证明时,单位又将处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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