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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生育待遇审核与支付

发布人:nxyc时间:2019-03-13阅读:2818次

   1、生育保险待遇资料申报

  (1)参保职工持所在市、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证明、票据进行核实。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需要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相关理由或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待遇资格认定

  (1)参保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IC卡及以下证件和资料:

    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参保人就诊医院相关单据。

    结婚证明以及生育证相关材料。

    其他资料。

   (2)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人证件和资料,如符合生育待遇享受条件,按照接收的证件和资料录入参保人生育日期、生育证号、配偶姓名、医院名称、联系电话、是否晚育,如不符合待遇享受资格,应告知参保人。

   (3)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将参保人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备份后,资格认定完成。

    3、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1)生育津贴

    参保人填写《生育津贴申领表》,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生育证明材料、医疗就诊原始单据。

    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确定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后,按照资料信息录入出生证号、待遇发放方式信息、生育信息或计划生育手术信息。

    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支付标准核定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

    经办机构应该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已进行生育待遇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核定业务,要求参保人填写《生育医疗费用申请表》,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参保人病历、医嘱、医疗机构开具的原始费用单据。

    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确定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后,仔细查看医嘱、病历,判断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是否允许报销。如允许进行生育医疗费核定,则按照接收的证件和资料如实登记参保人就诊信息、医疗费票据信息、待遇发放方式等信息,如不允许进行医疗费核定,应告知参保人。

    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根据经办机构发布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项目录”)进行比对,结合具体政策进行生育医疗费用核定(结算过程一般通过计算机自动计算)和核对,计算生育医疗费报销金额。

   (3)其他待遇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和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审核支付办法按上述流程办理。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应支付金额后,由系统生成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明细表,分别按待遇项目列明支付金额,作为待遇支付依据,并反馈参保单位或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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