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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宜宾市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解读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1-01-04阅读:1119次

  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审议通过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事项。现将具体调整事项解读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一)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调整至30万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二)宜宾市高端人才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夫妻双方(至少一人为宜宾市高端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

  政策解读:按照住建和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相关规定,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主要是根据我市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资金流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的。高端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也相应进行调整。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下同)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时间间隔限制。

  若缴存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为支持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有条件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其中:

  缴存职工家庭上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清或使用自有资金提前一次性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时间间隔限制。

  若缴存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自提取之日起间隔满12个月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按照住建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政策解读:按照住建和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相关要求,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以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下同)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房认定标准为缴存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或只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贷款。

  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为缴存职工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已办理两笔及以上住房贷款的,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全面推行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在全市各区县范围内开展再交易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

  政策解读:此前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组合贷款只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试行,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部分区县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不能满足购房职工的资金需求。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减轻职工购房资金压力,通过协调各合作商业银行,将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扩展到全市所有区县,以满足购房职工资金需求。

  五、调整无房职工租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无自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房支出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的。

  (二)截止申请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记录为准)。

  政策解读:本次租房提取政策调整取消原规定中关于本人及配偶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不能租房提取的要求,同时,根据住建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将无房证明认定范围以区县为单位调整规范为以市的单位,即以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为界定标准。

  六、放宽职工封存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委托扣划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和欠缴6个月以上的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余额。因此,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账户封存,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不能销户提取,账户有余额也不能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调整此政策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余额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用于委托扣划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调整职工商业贷款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缴存职工在宜宾市内办理商业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自该套住房提取之日起24个月后,偿还本金金额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时,可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

  政策解读:职工购房时,已办理购房提取的职工,需要办理该套住房偿还商贷提取的,除原规定满足偿还本金金额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条件的同时,还需符合该套住房购房提取与还商贷提取间隔满24个月。

  例:职工2020年9月1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2万元,同时办理该住房商贷50万元,职工月还款3000元(其中月还本金2000元,还贷款利息1000元),该职工还本金到12万元需要5年,5年后职工可申请按年提取偿还该商贷。如该职工商贷在两年内提前部分还款,已还本金金额超过12万元的,申请按年提取还剩余商贷月供,与购房提取时间之间需要间隔满24个月,即2022年9月1日后方可申请按年提取偿还该商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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