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职工家庭在池州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11阅读:2097次
事项名称: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并初审→业务部门审核办结
办理条件:
一、提取证件:
1、要求申请人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无住房证明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4、申请人在本市开立的银行卡(一类账户)或存折原件。
二、办理材料:
(一)租赁廉租房、公租房
市、县(区)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协议和房租票据原件。
(二)租赁商品住房
参照提取证件准备资料。
三、提取额度:
1、申请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租金额,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800元,且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2、申请人及配偶年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年。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申请人到中心领取查房表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家庭住房信息(租房、工作、公积金缴存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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