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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和基本政策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3-11阅读:3675次

     (一)改革经历的几个重要阶段
  1、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劳动制度改革四个《暂行规定》,在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各地在国有企业开始推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启动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中,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改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将企业保险逐步向社会保险方式转变,积累了可观的养老保险基金(95年时,全省积累达到13亿多元,可以支付11个月的养老金)。
  2、1996年起,国务院围绕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5]6号)和《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步入了全面的制度改革阶段,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实行统帐相结合的原则,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全面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大力推进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到1998年,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起来。
  3、1998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次年,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制度建设的首要目标,使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养老保险基金全面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得到全面执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得到普及,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正在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在进一步完善。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遵循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险制度,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的共同责任。
  2、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坚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前提下,全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企业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联系起来。
  4、遵循广覆盖原则,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各类城镇企业覆盖,向各类城镇劳动者覆盖。
  5、遵循管理服务社会化原则,将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从企业分离实行社会化,建立政事分开的养老保险管理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退休人员的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
  6、遵循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7、遵循法制化原则,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的各项法律制度,规范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管理。
(三)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政策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形成了新的政策体系,概括地讲包括参保政策、缴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待遇计发政策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除此之外,还包括转制、破产安置、遗属抚恤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1、养老保险的参保政策:
  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128号令)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都属于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参保人员包括企业的各类用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执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劳动保障部劳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属于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按照劳动保障部最新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000年,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无缴费能力、名存实亡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直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后六个月内都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登记,《条例》颁布后成立的单位,自成立起30日内履行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变更登记。在登记时注明应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具体险种,登记机关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涉及参加多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由经办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2、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
  缴费费基:依照省政府128号令规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掌握)。其中,个人缴费工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月收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按300%计缴。
  缴费费率: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需超过20%的由各省报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批准。根据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和省政府128号令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由各地经过测算后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执行。2001年调整后的全省平均费率约为21.6%,其中高于20%的为11个市,低于20%的1个市,6个市为20%,在皖行业统筹企业的费率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7%。
  缴费申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体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觉履行缴费义务的体现,依照国务院259号令和省政府128号令的规定,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我省规定缴费申报应当在上月26日前办理。对不申报缴费的,经办机构可以按照上月申报基数的110%确定基数。
  费用缴纳: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于当月1日至20日之间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处于停产和法定整顿期间经批准可以缓缴,未经许可拖延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企业依法破产的,经清产核资后欠缴养老保险费无法清偿的部分可以依照程序规定核销。
  费用补缴:省政府办公厅[2002]30号文件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参保时,对过去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补缴。补缴规定为:1996年至参保时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各相关年度缴费比例,以参保当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以前的费用补缴起始时间、补缴标准从当地政府的规定。全省各地当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不完全相同,补缴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最早的从1988年开始补缴,也有从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起补缴,临时工一般从国务院发布《城镇企业招用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41号)即1991年起补缴。农民合同工一般从国务院发布《城镇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87号)即1992年起补缴。 
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参保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在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企业自参保至建立个人帐户期间履行缴费义务的才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我省个人帐户自1996年建立,因此视同缴费年限只计算到1995年底。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
  建帐时间: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建帐时间统一为1996年1月1日,1996年1月1日以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从到企业工作时建立个人帐户;从机关事业及其他非企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从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时建立个人帐户;中央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统筹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批准转制之时起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帐号为本人社会保障号码,未发布社会保障卡号码之前以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代替。
  帐户规模:个人帐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1996年和1997年两年为10%),分别由个人缴费(从工资的3%逐步调升至8%)和企业缴费划转(由工资的8%逐步下降为3%)两部分组成。个人帐户累计存储额每年公布一次,按照规定每年4月-6月应该向每个参保职工发布个人帐户对帐单。
  帐户记息:个人帐户记息率由省统一发布,1996年和1997年的年计帐率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1998年到1999年为8%,自2000年起为5%,当年记入帐户的资金记半息,上年滚存资金(含本金和利息)记全息。记帐率主要参考职工工资增长率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确定。
帐户转移:个人帐户资金可随职工本人就业的流动而转移,在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资金(含本金和利息,其中:1996和1997两年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随本人工作变动而转移。
  帐户支付: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帐户中存储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支付,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农民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本人自愿的可以一次性支取。
  帐户继承:个人帐户资金可以继承,职工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凡个人帐户仍有余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
  4、养老金计发政策:
  我们现在执行的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计发办法(又称“老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计发办法(称“新办法”)两种,我省为贯彻26号文件分别于1997年由省政府发布了《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2002年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对“新办法”的施行作了具体的政策规定。已经退休人员(指1995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按照“老办法”计算待遇;1996年前参加工作,1996年后退休的人员(成为中人)按照新、老办法分别计算待遇,两者相比就高不就低;1996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按照新办法计算待遇。
  (1)、“老办法”的主要政策规定:老办法以职工退休前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分别计发60%-80%的退休金,同时,根据省里的规定,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年限长短再增发原标准工资的5%-20%,因而使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达到65%-100%。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后,又将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由于职工退休时的工龄一般均在30年左右,因此老办法的计发比例一般都达到原工资的85%-100%。
  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另一个主要构成是各种生活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水、煤、电补贴,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洗理费,平均水平在130元左右。因此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其替代率一般都超过了原标准工资的90%以上。老办法计发养老金与职工个人缴费多少没有关系,水平高低基本取决于退休前的工资水平和工龄长短。
  (2)、“新办法”的主要政策规定:根据国发[1995]6号、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彻底改革,养老金计发体现公平与效率两大因素,因而养老金计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个人的缴费水平、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缴费年限长短。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
  ——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01年调整为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计发。
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月指数化缴费工资为基数,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1.3%。指数化缴费工资的计算方式为:以91年至退休上年历年本人工资(91-95为标准工资加补贴,96年至退休上年为本人月缴费工资)与各相应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乘以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节金。按照以上三项之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老办法计发养老金仍有较大差距,故此设定调节金,我省规定调节金为60元(合肥、马鞍山两市)和50元两种。
   (3)、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与衔接:新、老计发办法分别体出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两种制度设计思路,新办法依据单位个人所尽缴费义务,老办法则考虑职工离岗前的实际工作水平,新办法实施以来,为了保护职工的既得利益,退休时按新、老计发办法分别计算养老金水平,两者比较取其高。
  由于老办法是事先确定了养老金的替代水平(即标准工资的85%-100%),替代率是不能变动的,而新办法的替代率水平是由缴费水平决定的,是可变的,因此在老办法向新办法的过渡之中,控制老办法的养老金总体水平是至关重要的,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要封定在个人帐户建立的上一年度,我省按此规定即封定在1995年底,这是确保老办法向新办法过渡的前提条件。从1998年以来,特别是近两年全省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当年退休人员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水平高于老办法的已达到80%以上,新办法推行取得了较快的进展。
  5、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
  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企业退休人员从原企业分离,移交所在城市社区组织管理。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项基础工作,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8号文件要求将社会化发放作为落实“两个确保”的最基本要求,在年底前要全面落实,劳动保障部对社会化发放作了明确的要求,即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和社会服务组织直接将养老金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使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金发放分离。到2001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在全省和全国得到普及。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在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中就提出了养老保险要逐步实行管理服务的社会化,2000年,国务院又提出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是建立这一体系的关键之举。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根据16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对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明确了若干政策: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的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住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过渡形式有两种: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班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这两种过渡形式最终要逐步过渡到基本形式。
  ——管理机构和工作条件:移交给社区的退休人员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服务工作,在城市各街道、县城关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区接受退休人员超过1000人的增加一名社会保障工作专管员。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的同时应一次性缴纳退管服务费,标准按照不同城市、县分别为600、500、400元。
  ——工作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15号文件的要求,今年底全省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要达到企业退休人员的75%,三年内基本实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目标。
  6、转制、破产安置及其他养老保险政策
  (1)转制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
1999年,国家发出通知将部分中央所属的科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转制为企业,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包括:
  ——转制单位自转制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按照当地企业的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自转制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从转制起养老金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已经退休人员仍保持原待遇不变,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实现5年过渡,按照转制日事业单位计发退休金与转制时企业平均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分5年发给90%、70%、50%、30%、10%的补贴。
  ——退休人员养老金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中: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企业人均平均养老金水平支付,与原待遇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今后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并由单位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按照核定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支付,今后按照企业的办法调整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根据转制政策的规定,我省于2001年起对39户省属科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也实施转制。
  (2)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
  ——政策性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政策性破产原指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我省有6个)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适用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逐步扩大到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各国有大中型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包括:职工踞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养老金按照新办法计发,每提前1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政策。适用于国有煤炭、有色金属、核工业矿山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包括:职工踞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养老金按照新办法计发,每提前1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要求,但实际年龄踞提前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退养,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提前退休。国家按照破产前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一次性提取5年的养老保险基金交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养老金,5年后的基金缺口由国家统筹考虑解决。
  (3)、农垦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今年六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侨务办四部下发了劳部发[2003]15号文件,明确农垦企业从2003年7月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规定农垦企业的缴费要结合其特点与土地挂钩,立足建立能够保持缴费稳定和逐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要与企业缴费水平和当地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上述主要原则和精神,我省已经制定了省属农垦企业参保的实施意见。
  (4)、遗属抚恤和救济政策
  遗属待遇是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的养老保险通常包括老(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遗(遗属无劳动能力)、残(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三项,我国现行的政策体系也包括了老、遗、残三项。遗属抚恤和救济政策主要包括遗属划分、供养亲属的界定、抚恤金标准和抚恤金支付渠道等具体内容。当前,遗属抚恤是需要重点研究和加快改革的一项基本政策,对此我们将提出具体的改革思路和措施。
(省劳动保障厅 陈益年 本文节选作者在省厅劳动保障政策法制讲座上的发言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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