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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11阅读:2275次

一、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批文

施工许可证

工程决算报告

提取人I类银行卡

三、提取额度及次数
  提取额度截止最后一次付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工程决算金额。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到账时间

实时到账

五、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A区公积金中心综合窗口

六、咨询电话

0555-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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