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典型案例连载(四十四)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合同有效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11阅读:2935次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6年6月被一家经贸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曹某的工资为底薪3500元加7%的业绩提成。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曹某的业绩完成得很好,公司口头承诺曹某提成增加,按照9%发放提成奖金,公司也都按约定支付了底薪和相应的提成。但2018年6月份,曹某领到自己上个月的工资时,却发现总的金额变少了。他去询问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曾经理,曾经理告诉他:“最近公司效益不好,还要按照之前合同中约定的7%发放提成工资。”曹某之后很生气,于是以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2018年6月的工资差额80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0元。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通过口头协商,约定对薪资结构进行调整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每月都向曹某发放工资,且有工资明细清单和员工可提出异议的提示。曹某在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实际履行1年半之久,已远远超过1个月,因而变更后的薪资发放方式对曹某有约束力。仲裁委最终支持了曹某关于补足2018年6月工资差额8000元及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0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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