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特殊情形大总结(干货满满,建议收藏)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3-08阅读:31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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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正常情形,总结起来,无非三点: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2、劳动者“死”(包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生理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3、用人单位“死”(包括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关闭、撤销、解散等)。
下面,小编主要跟大家谈下劳动合同“非正常情况”下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工伤职业病患者、医疗期职工、女工三期、15+5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进行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如非因破产清算、解散、关停企业等原因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才可终止。我们来具体看下:
(一)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得免除。
知识点:1、此类人员必须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非职业病的,才可以解除或终止;检查结果为职业病的,依照工伤员工进行处理。2、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无论是协商一致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抑或是终止合同,都是违法解除,企业将面临经济赔偿的法律风险。
(二)工伤(职业病)职工:
知识点:1、用人单位不得对工伤职工进行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2、可依照39条进行即时解除;3、如需终止,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五至六级、七至十级的才可终止,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4、用人单位在破产关闭、解散清算、撤销关停等情形下,可以与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也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医疗期职工:
知识点:1、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2、可依照39条规定进行即时解除;3、如劳动合同期满,应续延至医疗期满才可终止,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四)三期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知识点:1、用人单位不可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2、可依照39条进行即时解除;3、如劳动合同期满,应续延至哺乳期满才可终止;4、应当保证续延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权利;5、如因企业破产、关闭撤销、解散清算等原因,可以与三期女工即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应当保证期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的权利;也可与其签订预期终止协议,保证其哺乳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待其哺乳期满后,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五)15+5职工:
知识点:1、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预告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2、可依据39条进行即时解除;3、如因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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