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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午休时间外出就餐不慎滑倒摔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20-11-26阅读:1929次

  小C为某制造厂员工。制造厂的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日的12:00-1:00为员工的午休时间。2019年7月2日,小C在午休时间外出就餐,走到公司门口时不慎滑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人社局认定小C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称12:00-1:00是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员工午休时间,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小C 在该时间段内受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另外,小C因外出进行午餐在公司门口摔伤,事件未发生在工作地点,原因也与工作无关,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三项认定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包括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公司要求的加班时间,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的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等。

  工作场所: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作期间休息场所、卫生间、公司所在必经楼道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公司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因此,对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歇休息时间内遭遇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相一致。

  具体到本案,小C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区域的情况下,合理的工作期间休息时间应当被视作工作时间,因不安全因素而导致摔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防范企业用工风险,规避经济损失,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主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依法缴纳社保后,当员工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康复费等一系列费用。如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将由企业承担员工的工伤福利费用。

  为员工进行相关权益保障的购买,是企业降低风险的必要途径。同时企业也可以采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将劳动用工风险转移至人力资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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