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医保规定 天津11家医院被处罚
发布人:tjch12333时间:2019-03-08阅读:2774次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等11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
存在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0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2天津市津南区双闸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3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中心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4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5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卫生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6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医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7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8天津市宁河区赵本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9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卫生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10天津市宝坻建设路医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11天津津南慈丰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2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2768015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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