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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保规定 天津11家医院被处罚

发布人:tjch12333时间:2019-03-08阅读:2774次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等11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

存在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0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2天津市津南区双闸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3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中心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4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5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卫生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6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医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7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8天津市宁河区赵本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9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卫生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10天津市宝坻建设路医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1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11天津津南慈丰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2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2768015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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