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市人社局关于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0-11-23阅读:1976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做好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未实现就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且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之内(含1年)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二、申领程序
延长期限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请发放。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常住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办理按月申领,并于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一)因患病住院治疗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符合条件人员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和首次申领,由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做好告知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发放期限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发放标准
延长期限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低档标准执行,同时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丧抚救等待遇。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手续的,自第3个月起,暂停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9年12月至本通知印发前,对符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人员,一次性补发其符合条件月数的失业保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需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再代缴。
五、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当自产生情形的次月起,停发续发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月数不予保留:
(一)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期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四)领取营业执照的;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移居境外的;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其他应停发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各单位要加大信息比对核查力度,通过就业登记、社保缴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民政数据,以及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情况,逐月核查验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否出现应停发情形,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办理停发,确保基金安全。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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