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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徐州市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0-11-19阅读:1361次

  各有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核定标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申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进行确定,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

  (一)享受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新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合同制人员,按符合条件城镇失业人员一样发放失业补助金。

  (二)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申请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申领时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265元/月;对申领时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791元/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间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同时停发价格临时补贴。

  (四)申领流程:失业补助金实行申领制度。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向户籍所在的市辖区(不含铜山区)社区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领,一次申领按月发放,并实行个人承诺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个人承诺”与个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向申请机构退回全部申领的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记入社保征信黑名单,并承担相应后果。在市区参保但户籍不在本市市区的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可到市辖区就近的社区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领。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失业补助金全程网上办理。

  (五)审核发放:市级人社部门在收到失业补助金申领信息后,与全市人社大数据、失业保险部级比对系统、全国参保信息联网系统进行查询和核验,审核无误的,将补助金通过银行发放至申领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待遇享受信息与就业、参保、退休等信息的比对力度,出现停发情形的,应立即停发相关失业人员的失业补助金。

  (六)其他事项: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抓手,各区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的基础功能,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要加强政策宣传,重点讲解失业补助金的政策内容和经办流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解答咨询问题。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四、此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上级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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