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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0-11-18阅读:1773次

  各镇(街道):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7号)、《关于印发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府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个人自愿、逐级申报、按年缴费、先缴后补的原则。

  二、工作流程

  被征地农民申请资格审查和认定→村级审核→镇(街道)审核→县相关单位复核→复审情况复印反馈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将缴费发票交镇(街道)→镇(街道)汇总审核报送→县人社局复审→财政核拨补助资金→县人社局拨付镇(街道)→镇(街道)兑现补助资金。

  三、申请条件及缴费补助办理

  (一)申请条件

  被征地农民符合《关于印发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府办发〔2018〕29号)文件(下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资格审查认定

  被征地农民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申请资格审查认定所需申报资料报村(社区),各村(社区)、镇(街道)、县国土局、县农工局、县人社局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资格审查认定;被征地农民申请一次资格审查认定后,即可按年申请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已按龙府办发〔2018〕29号申请资格认定的,由被征地农民到县人社局复印资格认定资料交镇(街道),无需再次申请资格审查认定。各村(社区)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台账,镇(街道)、县人社部门应建立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台账和档案资料,动态管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

  (三)参保缴费

  被征地农民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年度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交到所属镇(街道)进行审核登记。

  (四)补助资金申请时限及程序

  县财政对2018年以来通过资格审查认定且从2018年起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申请被征地农民进行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交各镇(街道),各镇(街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被征地农民申请缴费补助的名单及缴费发票复印件汇总后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将各镇(街道)上报的缴费补助材料审核、汇总后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五)补助标准及补助年限

  1.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兑现,即:人均剩余耕地比小于或等于3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25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25亩小于或等于0.42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被征地农民对应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42亩小于或等于0.59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2.补贴年限。

  被征地农民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被征地农民已享受一次性补缴补助不足15年的,不足部分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剩余年限补助,但前后补贴年限累加不得超过15年(含15年);被征地农民在申请补助资金前需申请资格审查认定。

  (六)补贴拨付及兑现

  县财政局据实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账户兑现给申请人,各镇(街道)要严格把关,建立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台账。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会商解决,不得相互推诿扯皮,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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