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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 亳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07阅读:2004次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效率,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贷款审核审批基本原则

(一)及时受理,依规审贷。职工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管理中心信贷员应及时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或承办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应严格执行《亳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审核、审批、发放贷款。

(二)控制风险,终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谁经办、谁负责”原则。信贷员、审核人、审批人对本人经办的每一笔贷款,从发放至回收实行全过程“终笔负责制”,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二、贷款额度核定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最高额度限制,每一笔贷款的具体额度核定均不得超出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具体额度如下:

(一)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在1500元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缴存职工40万元封顶)。

(二)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在1200元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在1000元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单缴存职工30万元封顶)。

(四)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在800元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五)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在500元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六)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在最低限额以上500元以下,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

(七)月缴存额低于最低缴存额的,贷款额度核定时不计入夫妻月缴存总额。

(八)有良好的信用记录(配偶和共有人信用记录视同借款人信用记录),最近3年没有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逾期记录,助学贷款逾期记录不超过24个月,并已结清,没有不符合市公积金中心或者贷款银行规定其他条件的。

(九)连续拖缴6个月公积金视为断缴,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十)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包括本次贷款(含商业组合贷款)和未结清贷款。

三、年限核定标准

借款人具体贷款年限核定,参考其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借款人个人账户公积金余额(或购房提取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出房价总额。最长贷款期限为25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

四、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职责

(一)信贷员职责:负责贷款受理和初审,重点审查贷款条件、资料真实性。包括审核申请书填写清晰、完整、准确,资料完整、有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首付比例、贷款金额、年限、利率、信用报告符合相关规定,月供不超过家庭收入60%,最近3年提取记录等。

(二)审核人职责:市中心信贷科长负责本级贷款审核,县管理部主任负责本部贷款审核,重点审查落实首套房、二套房差别化贷款政策及规范性。包括审核贷款资料完整、购房合同真实、有效,住房价款、付款方式、二手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发票符合相关要求,最近3个月内信用报告清晰,符合差别化贷款政策,杜绝三套贷款等。  

(三)审批人职责:市中心分管领导负责本级及县管理部贷款审批,重点审查贷款真实性、规范性的关键点。包括备案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发票真实有效,符合首套房、二套房差别化贷款政策等。

五、贷款审核审批时限规定

本中心对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从受理到审批结束最长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具体各环节办理时限规定如下:

(一)信贷员受理至初审完成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核人审核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批人审批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上述各环节办理时限均为最长时限,各环节办理要提高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

六、贷款审核审批后期工作

(一)每办结一笔贷款审批业务后,经办信贷员应在纸质审批表上加盖印章(银行设终端后不加印章),并及时传递给委贷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

(二)收到拨款申请、抵押证明和保证金票据后,信贷员负责将拨款申请、抵押证明和保证金票据影像上传管理系统,并提交放款,每办结一笔贷款发放业务后,信贷员应将每笔贷款的完整资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并负责每笔贷款的贷后管理和服务。

七、贷款审核审批责任追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到风险控制和资金安全,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承办人都要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贷款实行“终笔负责制”。

(二)对违规受理、审核、审批贷款的,在分清各环节具体责任大小的基础上,根据《亳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贷款审核要点及标准见附表。

九、本中心工作人员(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先书面报备,再按程序申请贷款。

十、本细则未尽事宜,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审贷会议研究决定。

 

                                 2018年9月3日

 

贷款审核要点及标准

审核内容

审核要点及标准

政策依据

贷款申请书

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出证日期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二手房、现房)发证日12个月内提出申请,内容填写清晰、完整、准确,借款人及配偶面签加盖手印,核实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最近6个月内缴存账户入账时间有间断6个月或申请贷款时拖缴6个月的情形,视为欠缴,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额度核定按申请时前一个月起最近12个月实际缴存月数平均缴存额核定,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平均缴存额核定(最低缴存额以下不计)。夫妻不得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第一次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贷款,不受理第三次贷款申请。受理日3年内有套取骗取公积金记录的不受理贷款申请,信用报告无房贷记录的,核实支取手续,上传原件影像。

亳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一)、(六)、(七)、(八),提取办法第二十九条。

身份证

审核身份证与申请表、购房合同、缴存信息一致,异地贷款借款人必须我市户籍(临时措施)。

贷款办法第八条(一)、风险防控实施方案,二(三)2

婚姻证明

以购房合同编号日期婚姻实际情况确定,购房日有效的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日期在购房合同编号日期之后的不能按单身受理,除结婚证外的各种情况均须个人承诺。结婚证使用一代身份证登记,出生年月与二代身份证一致视为有效。

贷款办法第七条(四)、(八),第八条(二)

购房合同

购房最近一年内,以房产局备案合同为准,核实借款人(买受人)购房身份信息、用途为住房、购房面积、价款(不含装修),贷款方式含有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期房第一次贷款首付款20%以上,第二次贷款,首付款不低于50%(临时措施);二手房首付不低于50%;按份共有房产,以借款人所占份额房价计算;商铺、公寓、别墅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办法第七条(四)、第十三条、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二(三)1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证明

签发日一年内受理贷款申请,审核与购房合同一致性。

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三)

首付款收据

收据或发票内容和购房合同一致,金额不低于房价(不含装修)的20%,二套房不低于50%(临时措施),二手房不低于50%。

贷款办法第十三条、风险防控实施方案,二(三)1

信用报告

借款人(共有人)和配偶最近3年没有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逾期记录,连续逾期是指同一账户连续逾期,账户流水证明是卡费逾期不计。助学贷款逾期不超过24期,并已结清。没有进入法院或银行等其他部门债务追讨名单。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或受托贷款行提供(最近3月内)。

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二)、(三)、第八条(五)

 《不动产登记证明》

住房在借款人名下,发证日期一年以内。

贷款办法第八条(三)

增值税销售发票

纳税人与借款人一致,住房信息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致。

贷款办法第八条(三)

契税发票

纳税人与借款人一致,住房信息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致。计税基数为二手房房价总额,并与增值税销售发票金额一致。

贷款办法第八条(三)

异地缴存证明(3个月内)

与出证明中心电话核实真实性。


异地缴存明细最近6个月

与出证明中心电话核实真实性后,享受亳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最长期限

25年,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女性处级干部或高级职称按60岁退休,放款时在生日(含生日当天)前按整年计算,在生日后减1年计算。离生日较近申请贷款建议减1年贷款期,预留办理抵押时间。            

贷款办法第十四条、中组部、人社部有关规定

贷款额度

预售(现房)商品房不超过房价(不含装修价款)80%,二手房(以契税和销售发票为准)或自建房不超过房价50%,第二次贷款不超过房价50%(临时)。单职工缴存公积金贷款最高3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贷款最高40万元。市区288元(最低月缴存额)以上,三县276(最低月缴存额)以上,核定贷款15万元,低于最低缴存额不计入夫妻月缴存额,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月收入60%,包括本次贷款(含商业组合贷款)和未结清贷款。

风险防控实施方案二(三)1、贷款办法第十三条、第七条(一)、安徽住建厅建金函[2018]1577号、建金[2015]150号

收入证明

收入一般以缴存基数推算,有异议以补充提供的最近6个月工资账户流水或资产性收入证明核定,上传补充资料影像。


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业主为卖房人,公积金贷款转入卖房人账户。

贷款办法第八条(三)

卖房人银行帐号

银行账号为卖房人在受托银行开设一类银行卡账号。贷款发放转入售房单位(期房、现房)或卖房人(二手房)账户。

贷款办法第八条(三)

军人贷款

按军人贷款办法由部队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来源: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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