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间规定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3-06阅读:2916次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时间。法定期间包含受理期间、送达期间、举证期、答辩期、仲裁期限等,对于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变更。法定期间通常是以特定法律事实作为起算点。例如,仲裁的审限是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完成相应的仲裁活动,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指定期间可以是期间,也可以是期日。例如,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在十日内举证的期限是期间,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开庭日期为期日。
指定期间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仲裁委员会可就此指定相应的期限时长等。
三、仲裁期间的计算
仲裁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2017年8月1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五日内受理,应从第二日开始计算,即从2017年8月2日计算五个工作日内受理。终期则根据期间的实际天数相加确定。
同样地,如果期间是以月和年为单位计算的,由于它们实际上是由日组成的,因此也是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终期则是根据期间所对应的实际月或者年数相加所确定的届满月或者届满年的始期对应日,如果没有对应日的,就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届满日。
四、仲裁期间计算时节假日的处理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此处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例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双休日等,不包括专门为部分公民规定的节假日,比如青年节、儿童节等,也不包括民族节日或者地方节日等。
五、不计入仲裁期间的时间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此处的“在途时间”是指仲裁文书在邮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确定仲裁文书交邮的时间,通常是以邮寄地邮局所盖邮戳上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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