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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关于实地稽核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0-11-13阅读:2180次

  牡丹江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将对2020年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进行实地稽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核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二、稽核范围

  市区参加社会保险(养老、机关事业、工伤、失业)的企业、行政事业、中直、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单位进行实地稽核。

  三、核定依据

  1、2020年全省使用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8020元,月平均工资4835元。参保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养老、机关事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450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2901元(月)。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6288.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3257.70元(月)

  2、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文件,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3、按照人社部〔2015〕28号文件规定,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工资结构的工作人员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提高10%部分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不在此范围的不属于缴费工资项目。

  牡丹江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将对2020年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进行实地稽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核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二、稽核范围

  市区参加社会保险(养老、机关事业、工伤、失业)的企业、行政事业、中直、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单位进行实地稽核。

  三、核定依据

  1、2020年全省使用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8020元,月平均工资4835元。参保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养老、机关事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450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2901元(月)。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6288.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3257.70元(月)

  2、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文件,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3、按照人社部〔2015〕28号文件规定,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工资结构的工作人员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提高10%部分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不在此范围的不属于缴费工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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