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sxch12333时间:2019-03-05阅读:1714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这个核心,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工资分配秩序,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2)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3.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后,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市场对标,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最多不超过3个。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营业收入、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政府特定任务以及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类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并体现服务我省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3.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共服务类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成本控制率等反映成本控制、服务产品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
4.金融类企业,可分为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风险控制(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反映经济效益、服务我省战略、风险控制、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
5.文化类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等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有关政策要求,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五)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一致,包括企业本级(母公司、机关本部)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六)分级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负责编制集团本级(母公司、机关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并根据子企业分类和有关规定,指导所属子企业(含分支机构)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子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
(七)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
1.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清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2.确定效益联动工资。根据效益联动工资调控线,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及企业人工成本等因素,由企业编制年度效益联动工资。效益联动工资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为基准,根据效益联动工资调控线和调节系数确定。
(1)效益联动工资调控线。根据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效益联动机制,结合本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2)效益联动工资调节系数。根据效益联动工资调控线,可以提取效益联动工资的企业,结合企业效益联动指标增长情况,确定效益联动工资调节系数。
(八)严格执行备案制和核准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2.其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管理规范等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九)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十)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企业要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四、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一)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企业对标,探索工资总额科学管理机制,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公司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1.企业工资分配要围绕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统筹考虑,寻求最优选择。
2.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保留人才。非核心岗位工资应逐步接轨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3.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合理评价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统筹处理好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统筹管理好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收益,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4.企业应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5.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
(十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五、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四)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五)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含部门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下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六)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企业应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七)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企业每年9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八)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企业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取消备案制资格,实行核准制。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统筹推进改革。各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改革规定,严格落实改革政策。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七、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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