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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南平)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20-11-03阅读:2287次

一、 办理条件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 申报材料

1.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2.身份证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注意: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三、 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南平市武夷新区南林片区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童游大街1088号闽北卫校旁)二楼一区

四、 办理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第十条中(五)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属于外地户口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和职工本人签字的承诺书,承诺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本地户口的,原则上应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第一条 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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