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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在沪工作外籍人员 符合条件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20-10-28阅读:2299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新要求,顺应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和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近期制订出台了《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9月24日起实施。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

    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新要求,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情况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发生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时,可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四、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五、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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