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兼得吗?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10-27阅读:2575次
【案例】李某于2014年2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2015年12月15日,该商贸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李某按照商贸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商贸公司表示愿意向李某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李某认为,商贸公司的解除理由并不成立,其解除行为应属于违法解除,且商贸公司也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认为商贸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4个月工资)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俗称代通知金)。
【审理】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商贸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存在事实依据,故认定商贸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裁决支持了李某要求商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同时驳回了李某要求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请求。
【评析】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往往存在这样的理解误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事实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需支付代通知金。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下,无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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