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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10-22阅读:1794次

  【案情简介】

  欧阳XX于2015年11月份至年底在某家具定制公司上班,负责设计作并兼任其它部门的工作,工资为XX元,后2016年1月份离职,3月份才重新上班,并于2016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30日家具定制公司因欧阳XX工作上的失误而发出造成了公司产生损失的辞退书。现欧阳XX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如下:(1)加班工资XX元;(2)经济补偿金XX元;(3)双倍工资差额XX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工作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某家具定制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后立即提出反诉申请: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原因如下:因申请人欧阳XX粗心大意,工作极其不负责,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间接损失十五万元。根据公司依法制定的劳动者违犯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的相关规定,提起反申请。

  【争议焦点】

  XX家具定制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合理?企业应该如何弥补损失?

  【案件分析】

  根据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两种情形:

  (一)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可参照《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8条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适用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时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符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某商场与营业员在劳动合同约定“营业员工作期间商品丢失的,由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该条款视为无效规定,如果营业员本人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让劳动者每月弥补其损失是可行的,那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来逃避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行呢?不可行!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也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因此,劳动者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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