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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10-21阅读:1934次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文件规定和相关指标解释,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进行补充调整,对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办理时限不一致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二、通知主要内容

1、自2020年起,将机关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补贴、单位工会发放的实物性质的津补贴等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

2、单位工会发放的实物性质津补贴涵盖范围应根据池州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池工发〔2018〕12号)文件规定执行。目前我市统一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慰问实物性质津补贴1800元标准执行。

3、对于已完成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缴存单位,可对上一年度(2019年1月-12月)已实际发放的公车改革补贴、工会发放的实物性质津补贴等工资性津贴补贴进行申报,经核准后实行一次性补缴,补缴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

4、对已办理公积金销户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销户手续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5、从2021年起,全市各缴存单位每年7月份统一进行缴存基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核定一次,年初不再办理财政预算供给单位缴存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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