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福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20-10-20阅读:1289次
一、 申请条件
依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其签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 申报材料
1.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2. 失业保险个人参保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份数1份
注意:《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 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办理时间每月1-25日、2月1-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福州市劳动保障大厦二楼所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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