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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0-10-14阅读:1531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建部、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牡公管发〔2019〕1号)规定,我中心每年1月、2月受理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在我中心公布当年最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后一个月内进行调整:

  一、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年新公布缴存基数下限的必须进行调整。

  二、职工缴存基数为上年缴存基数上限,且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介于上年缴存基数上限和当年新公布缴存基数上限之间的可进行调整。

  三、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可进行调整。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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