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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未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09-24阅读:2356次

  案情介绍

  王某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金坛区。2018年5月18日,服装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将厂址从市区搬迁至10公里远的乡镇。服装公司安排了班车,并从班车发车开始计算工作时间,其余均按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服装公司主动与王某沟通协调,但王某认为虽能乘坐班车但厂址搬迁对其生活造成不便,未与服装公司协商一致。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服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经庭审调查,服装公司的原厂址与新厂址之间的距离为10公里,班车所需时间不到30分钟,且服装公司已对交通不便的员工安排了班车,从上车开始就计算工作时间。

  裁决结果

  此次厂址搬迁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服装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举措为员工上下班提供便利,对员工的生活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未达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故仲裁委未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及自身发展的需要,会对生产经营作出相应的调整,有可能会影响到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本案的处理要根据搬迁的距离、是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补贴及调整工作时间等因素判断是否会对员工造成实质影响,是否会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未造成实质影响,应当看作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双方可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转载自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文  |  陈俊平 史颖 汤敖齐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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