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2-26阅读:2355次
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都应按《意见》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2%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本《通知》下发前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在参保缴费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在企业下一个项目开工时,参照有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文件规定适时适当调整费率,及时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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